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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港监督职能

 

  l、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省渔业港航规章及实施细则(办法),发布有关航政命令和航行通告(警告)。

  2、统一领导全省渔港监督各项业务。部署和实施具体业务工作,审批市及以下渔港监督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刊刻行政、业务印章,组织渔港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制发各类证书、证件和业务用表。

  3、对全省渔业水域(含渔港和渔业港区)、渔业单位、渔业船舶、渔船船员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有计划地组织全省性的安全检查,根据国家授权范围进行奖惩。

  4、审批省内重点港的港章(暂行规定)、渔港建设的有关项目、渔用航标设置等。

  5、具体承办本省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渔船、远洋渔船、渔业执法船(艇)和直辖区44.1千瓦及以上渔船的产权登记和船舶登记,本省各等级船员培训的指导,各等级远洋船员和四等甲及以上船员培训的部署,四等甲及以上船员、各等级远洋船员、辖区内各类船员的考试发证工作,渔业船员"四项专业技能"培训发证工作;全省渔业船员海员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直辖区渔业船员服务簿、油类记录簿的签发;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和渔港水域污染事故的调处;有关港航规费的收取等工作。

  6、负责上级机关授权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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