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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认可工作程序

(一) 企业申请

  申请“工厂认可证”的企业,如具备本程序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按修造船舶的不同种类和档次,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申请书》及其附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渔业船舶检验局(处),申请的同时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认可费。

(二) 文件审查

  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与资格审查工作。审查合格的,与企业协商确定现场考核事宜;审查不合格的,将审查意见反馈给申请企业。企业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补充,否则视为自动撤消申请。

(三) 现场考核

  文件审查合格后,在15个工作日内,由所在省(区、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处)组成审核组(审核组成员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认可的工厂认可审核员),按照《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现场考核办法》对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审查,并写出《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现场考核审查报告》。对现场考核、审查不合格的企业,企业可在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复审未通过或超过整改期限不提出复审申请的,撤消本次工厂认可资格。

(四)批准认可

  申请修造船长为30米及以下钢质或修造船长为20米及以下非钢质渔业船舶认可证的企业,经审核组现场考核、审查合格后,由省(区、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处)在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审批、发证。

  申请修造船长为30米以上钢质或修造船长为20米及以上非钢质渔业船舶认可证的企业,由所在地省(区、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处)初审合格,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书和审查报告一并报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将视企业规模、产品质量、历年情况等采取不同方式 (包括到厂考核、委托审查、复查有关书面材料等)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审批发证。

  对上报材料齐全且不需到现场复查的企业,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工作;如需到现场复查企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与省(区、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协商确定现场考核方案,考核返京后,对考核合格者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工作。

(五)公布

  对经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审批发证的企业,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将每半年公布一次名录。

(六)认可后的监督

  在工厂认可证有效期内,省(区、市)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应对企业进行年度监督检查,由审核员写出审查报告,并在工厂认可证书上签署审核意见。

  年度监督检查应在认可证书签发之日的每周年月前或后3个月内进行。

第四条 各省(区、市)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应按要求填写《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记录表》并随申请书一起存档。

第五条 认可企业申请扩大修造范围时,其审查、批准程序与初次申请认可程序相同。

  认可证有效期满,企业应申请换证,换证申请要在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提出,其审查、批准程序与初次申请认可程序相同。

第六条 保密

  工厂认可审核员对申请认可企业的技术、经营等内部资料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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