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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检验主要职责

 

1、承担辖区内主机总功率44.1kW及以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工作。

2、受理辖区内渔业船舶的公证检验。

3、负责辖区内检验工作统计及汇总上报。

4、受委托参加国际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工作。

5、负责全省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工作。

6、承担全省渔船设计单位、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认可工作的现场考核和日常监督检验管理。

7、承担全省渔船修造企业特殊工种的考试、考核工作。

8、负责全省各检验机构检验业务的指导工作。

9、负责助理验船师、验船员的培训、考试(核)工作。

10、负责与主管机关联网及全省检验机构的计算机网络管理并实行网上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11、完成局长室交给的其它工作。

1) 本局渔船检验机构设置及业务范围的划分:

   江苏渔船检验局总部设在南通,在浏河、吕四、盐城、连云港设有四个直属分局,负责全省主机总功率44.1kW
(60马力)及以上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等船检业务工作;在地级市和多数县(市、区)设有渔船检验处(站),负责各自辖
区内主机总功率44.1kW(60马力)以下小型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工作。

2) 管辖范围:

船检科:南通市、海安县、如东县、如皋市、靖江市、泰兴市、通州市。

吕四分局:海门市、启东市。

盐城分局:东台市、盐城市、建湖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

浏河分局:苏南地区各市县。

连云港分局:连云港市、灌云县、灌南县、赣榆县、东海县。

3)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a) 考核

b) 局本部及四个分局承担各辖区内主机总功率44.1kW及以上渔业船舶监督检验工作和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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