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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船东雇主责任互保条款
一、入会资格
凡取得适航证书并经渔港监督机关登记的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租船人,均可参加渔船互保,并成为本会会员。
二、互保责任范围
本互保负责赔偿:
(一)全损互保责任:
1.互保渔船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渔船的全部损失。
2.为避免发生全损事故而发生的有效的施救和救助费用,但以不超过互保金额为限。
(二)全损附加第三者碰撞互保责任:
除包括上列全损互保责任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互保渔船承担的对第三者船舶碰撞造成的船体损失、机械设备损失、救助损失的赔偿责任,但以不超过互保金额为限。
(三)综合险互保责任:
1.除包括上列全部责任外,互保渔船由于碰撞、风灾、火灾、触礁和搁浅等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但总额以不超过互保金额为限。
2.遭受互保责任内风险的渔船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渔船损失的措施而发生的有效的救助费用,但以不超过互保金额为限。
三、互保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互保期限最长为一年。互保责任从会员交纳互保费的次日零时起到互保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四、互保金额
为增强会员保护互保渔船安全的责任感,渔船互保实行不足额承保,距法定报废船龄1年以内的渔船不予承保。
五、除外责任:
(一)船舶不适航;
(二)船东及其代表或船长的故意行为;
(三)互保渔船的正常维修费用以及船壳、机器的自然磨损和锈蚀;
(四)被碰撞船舶上的人员伤亡及私人财产损失;
(五)间接损失;
(六)清除障碍物(含强制打捞)、污染的费用;
(七)罚款;
(八)战争和军事行为;
(九)抢劫等犯罪行为;
(十)互保渔船从事走私、偷渡、盗窃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以及违规捕鱼、违规航行、载运违禁品等违法活动;
(十一)互保渔船的子船及船上的渔网、渔具、燃料、渔获物、生活给养和互保渔船上人员的私人财产;
(十二)锚、舵、螺旋桨、通导设备、机器设备的单独损坏或丢失;
(十三)油污责任;
(十四)正常作业期间同一会员对船之间的碰撞损失。
六、会员义务
(一)申请入会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告知入保渔船的情况,包括适航状况、作业风险等能够影响本会决定是否同意申请人入会、确定费率等情况,并出示船舶检验证书。
(二)会员必须以签字或盖章的形式确认互保凭证。
(三)会员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互保费,互保责任自动中止,缴足互保费后方可恢复。在此期间发生的互保事故,本会不负赔偿责任。
(四)在互保期限内,互保渔船变更所有人、经营人或租船人,航区及其他互保凭证所载情况,应及时通知本会经办机构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互保责任自动中止,办理批改手续后方可恢复,在此期间发生的互保事故,本会不负赔偿责任。
(五)发生互保事故后,会员应及时采取一切可能的施救保护措施以减少损失同时利用最有效的通讯手段立即通知有关渔港监督和互保机构,并须在到达第一个港口后24小时内,提交事故报告。若会员不按规定及时报案影响本会及时勘验、准确理赔的,本会有权视作自动放弃权益拒绝赔偿或相应扣减赔款。
(六)互保渔船发生部分损失需要修复的,会员应与有关互保机构商定修理范围、项目及费用计划后方可进行修理,否则本会有权重新选择修理方案或拒绝赔偿。
(七)互保渔船发生碰撞事故,会员如果与有关方面私下达成协议必须征得本会的认可,否则本会不负赔偿责任。
七、赔偿
(一)会员在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填写有关表格:
1.互保凭证第四联(影印件);
2.事故报告和索赔申请;
3.出险船舶的安全(适航)证书(影印件);
4.事故损失、费用清单;
5.渔港监督出具的海事调查报告书;
6.出险船舶损失部位照片;
7.本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互保渔船发生责任范围内的全损、部分损失或承担碰撞责任,本会根据船东或船上人员应负的责任,按10%—30%的比例扣除免赔额。部分损失和第三者碰撞责任的绝对免赔率为5%。
(三)互保渔船与第三者船舶发生碰撞受损或沉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会员应首先向第三者追偿。
若第三者不予赔偿,会员可提起诉讼。本会根据会员请求可以先行赔付并代位行使追偿权利。会员应全力协助本会向第三者追偿未经。本会同意放弃向第三者追偿或由于过失致使本会不能代位行使追偿权利的,本会不负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赔款。
(四)互保渔船按全损处理的残余部分,作价后归会员所有,并在赔款中扣除。
(五)会员自互保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向本会经办机构提出索赔,或不提供必要的文书和证明,视作自动放弃权益处理。
(六)在互保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互保事故,赔款累计达到互保总金额,互保责任即行终止。
八、其他事项
1.本条款由本会负责解释。
2.会员与本会之间一切有关互保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除另有约定外,诉讼应在被告住所地进行。
渔船互保条款
一、入会资格
凡取得适航证书并经渔港监督机关登记的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租船人,均可参加渔船互保,并成为本会会员。
二、互保责任范围
本互保负责赔偿:
(一)全损互保责任:
1.互保渔船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渔船的全部损失。
2.为避免发生全损事故而发生的有效的施救和救助费用,但以不超过互保金额为限。
(二)全损附加第三者碰撞互保责任:
除包括上列全损互保责任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互保渔船承担的对第三者船舶碰撞造成的船体损失、机械设备损失、救助损失的赔偿责任,但以不超过互保金额为限。
(三)综合险互保责任:
1.除包括上列全部责任外,互保渔船由于碰撞、风灾、火灾、触礁和搁浅等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但总额以不超过互保金额为限。
2.遭受互保责任内风险的渔船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渔船损失的措施而发生的有效的救助费用,但以不超过互保金额为限。
三、互保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互保期限最长为一年。互保责任从会员交纳互保费的次日零时起到互保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四、互保金额
为增强会员保护互保渔船安全的责任感,渔船互保实行不足额承保,距法定报废船龄1年以内的渔船不予承保。
五、除外责任:
(一)船舶不适航;
(二)船东及其代表或船长的故意行为;
(三)互保渔船的正常维修费用以及船壳、机器的自然磨损和锈蚀;
(四)被碰撞船舶上的人员伤亡及私人财产损失;
(五)间接损失;
(六)清除障碍物(含强制打捞)、污染的费用;
(七)罚款;
(八)战争和军事行为;
(九)抢劫等犯罪行为;
(十)互保渔船从事走私、偷渡、盗窃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以及违规捕鱼、违规航行、载运违禁品等违法活动;
(十一)互保渔船的子船及船上的渔网、渔具、燃料、渔获物、生活给养和互保渔船上人员的私人财产;
(十二)锚、舵、螺旋桨、通导设备、机器设备的单独损坏或丢失; (十三)油污责任;
(十四)正常作业期间同一会员对船之间的碰撞损失。
六、会员义务
(一)申请入会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告知入保渔船的情况,包括适航状况、作业风险等能够影响本会决定是否同意申请人入会、确定费率等情况,并出示船舶检验证书。
(二)会员必须以签字或盖章的形式确认互保凭证。
(三)会员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互保费,互保责任自动中止,缴足互保费后方可恢复。在此期间发生的互保事故,本会不负赔偿责任。
(四)在互保期限内,互保渔船变更所有人、经营人或租船人,航区及其他互保凭证所载情况,应及时通知本会经办机构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互保责任自动中止,办理批改手续后方可恢复,在此期间发生的互保事故,本会不负赔偿责任。
(五)发生互保事故后,会员应及时采取一切可能的施救保护措施以减少损失同时利用最有效的通讯手段立即通知有关渔港监督和互保机构,并须在到达第一个港口后24小时内,提交事故报告。若会员不按规定及时报案影响本会及时勘验、准确理赔的,本会有权视作自动放弃权益拒绝赔偿或相应扣减赔款。
(六)互保渔船发生部分损失需要修复的,会员应与有关互保机构商定修理范围、项目及费用计划后方可进行修理,否则本会有权重新选择修理方案或拒绝赔偿。
(七)互保渔船发生碰撞事故,会员如果与有关方面私下达成协议必须征得本会的认可,否则本会不负赔偿责任。
七、赔偿
(一)会员在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填写有关表格:
1.互保凭证第四联(影印件);
2.事故报告和索赔申请;
3.出险船舶的安全(适航)证书(影印件);
4.事故损失、费用清单;
5.渔港监督出具的海事调查报告书;
6.出险船舶损失部位照片;
7.本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互保渔船发生责任范围内的全损、部分损失或承担碰撞责任,本会根据船东或船上人员应负的责任,按10%—30%的比例扣除免赔额。部分损失和第三者碰撞责任的绝对免赔率为5%。
(三)互保渔船与第三者船舶发生碰撞受损或沉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会员应首先向第三者追偿。
若第三者不予赔偿,会员可提起诉讼。本会根据会员请求可以先行赔付并代位行使追偿权利。会员应全力协助本会向第三者追偿未经。本会同意放弃向第三者追偿或由于过失致使本会不能代位行使追偿权利的,本会不负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赔款。
(四)互保渔船按全损处理的残余部分,作价后归会员所有,并在赔款中扣除。
(五)会员自互保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向本会经办机构提出索赔,或不提供必要的文书和证明,视作自动放弃权益处理。
(六)在互保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互保事故,赔款累计达到互保总金额,互保责任即行终止。
八、其他事项
1.本条款由本会负责解释。
2.会员与本会之间一切有关互保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除另有约定外,诉讼应在被告住所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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